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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相关要求——申报、评审程序

时间:2017-11-21 10:06 来源:    发布者:枣庄市档案局

      

                                               申报、评审程序

档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按照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呈报、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依据所在单位公布的申报评议方案,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能够反映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绩的业务自传、论文、专著、讲稿、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

(二)民主评议推荐

用人单位组织成立7人以上专家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对申报人员公开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公布评议结果及申报人员的年度、任期考核情况。

(三)单位审查

1.用人单位组织整理填报有关评审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将填好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张贴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单位要在该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的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并由申报人、审核人、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后,方可推荐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3.组织填写《六公开监督卡》。

(四)主管部门审核呈报

1.省直部门符合申报高、中、初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由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后,直接将材料报送省档案局教育处。

2.各市符合申报高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在《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的呈报单位一栏中,须由各市档案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将材料报送省档案局教育处。

3.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单位写出推荐报告,并由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并经省档案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测试或答辩后,单独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评审委员会评审

1.评审委员会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的程序,对申报材料认真组织评审。

2.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情况公示表》)、异议期公示通知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并同时在省档案局信息网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3.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结束后,由高评委会办事机构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按要求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审核无误后,统一编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