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开放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档案开放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
(三)《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年4月2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枣庄市档案局(枣庄市新城和谐路492号)二楼档案查阅利用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五、申请材料
单位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六、基本流程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2、枣庄市档案局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枣庄市档案局(枣庄市新城和谐路492号)二楼档案查阅利用服务中心
2、电话咨询:0632-8685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