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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服务指南(依申请公开)

时间:2017-11-20 16:02 来源:    发布者:枣庄市档案局

        一、事项名称  

信息公开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1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45日发布,自200851日起施行)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

3、《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枣办发〔20164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枣庄市档案局(枣庄市新城和谐路492)二楼档案查阅利用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枣庄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网址:http://xxgk.zaozhuang.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zfxxgk/ysqgk/index.jsp?jdid=1,复制有效;

2、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证照办理、款项和物品拨付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文号、发布时间等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六、基本流程

(一)提出申请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连同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一并提交给市档案局查阅利用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申请提交方式

1)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市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在线提交申请。网址:http://xxgk.zaozhuang.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zfxxgk/ysqgk/index.jsp?jdid=1

2)当面申请:申请人到市档案局查阅利用服务中心填写《申请表》,当面申请;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向市档案局查阅利用服务中心《申请书》和证明文件提交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向行政机关传递《申请书》和证明文件提交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注: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交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处理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公开申请后,将按以下程序办理:

1、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2、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3、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4、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5、按照《条例》《办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不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条例》《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枣庄市档案局(枣庄市新城和谐路492)二楼档案查阅利用服务中心

2、电话咨询:0632-8685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