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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档案馆关于征集珍贵档案资料的公告

时间:2024-05-31 15:00 来源:    发布者:

枣庄市档案馆是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是全市档案安全保管基地、档案利用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中心、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不断丰富馆藏,全面记录枣庄发展历史,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服务,特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反映枣庄各个历史时期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现将征集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1.解放前旧政权形成的御旨、诏书、手谕、奏折、公报、告示、嘉奖令、委任状等。

2.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重要契约、票据、证书、执照、合同、货币等。

3.记述枣庄市历史面貌的各种版本的志书、族谱、家谱、村史、厂史、文史资料、大事记、地图、墓志、碑文等。

4.反映枣庄市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或自然灾害的资料、照片等。

5.反映枣庄市界域、地形、地质、河流、气象等历史资料。

6.记录枣庄市城乡面貌、工商发展、名胜古迹、民俗风情、民间工艺、传统产品等地方特色方面的文字材料、新老照片。

7.新中国成立前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传单、宣言、会议记录、信函、日记、手迹、著作、讲话稿、传记、回忆录、照片等革命历史档案资料。

8.反映新中国成立后枣庄市历史面貌的报纸、书刊、传单、漫画、印章、像章、胸章、臂章、旗帜、照片等。

9.枣庄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农村、农场、兵团、林场等地劳动、工作以及生活的旧照片(附简单说明),书信、日记、笔记、申请书、介绍信和书刊,奖状、证件(如身份证、通行证、工作证等)、徽章、有特殊价值的实物(如扁担、挎包、水壶等),反映知青生活的文章、文学作品、回忆录等档案资料。

10.新中国成立前和新中国成立后曾在枣庄市生活过、在事业上有突出成就的和有较深造诣的专家、教育家、艺术家、企业家及获世界级荣誉的体坛明星以及获全国英雄称号的英雄模范人物的档案资料。其中包括反映名人生平历史的出生证、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履历表、申请书等;名人的发言稿、出席会议的报告、典型材料、演讲稿、论文、著作、学习笔记、各种证书、证章、奖品实物等;社会对名人的评价材料,各种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介对其作品、成就等的评价文章,他人为其写的传记、回忆录、报告文学、事迹材料、追悼文章等;名人活动的照片、光盘、录音带、录像带等。

11.记述新中国成立后枣庄市曾获部级以上等级认定的优质、名牌、特色产品以及遗存的断代产品的档案资料,包括产品工艺流程、技术条件、图纸、产品鉴定会议文件、证书、产品发展历史等。

12.国家、省级领导来枣庄形成的文件、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档案资料。

13.反映枣庄市重点工程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拆除违章建筑等方面新旧对比的照片、录像等资料。

14.枣庄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

15.各部门编印的记述枣庄历史面貌,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年巨变的各类史、志、鉴、图书、报刊、杂志、照片、画册、图集、内部刊物、数字汇编等。

16.其他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要求

1.捐赠的档案资料内容应客观、真实、合法,不存在版权等问题纠纷,载体可形式多样。

2.照片应为未经软件修改处理的原始记录,电子照片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题、人物、拍摄者、背景信息等。

3.音视频应播放流畅、音质和画面清晰,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题、人物、拍摄者等。

4.实物应附简要的文字介绍。

5.文学创作或艺术作品应为原件。

三、征集方式

1.征集以自愿捐赠为主,本馆将向捐赠机构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2.凡经审核征集入馆的档案资料均归国家所有,本馆对已征集入馆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保管,并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3.捐赠者对所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

4.本征集活动长期开展。

四、联系方式

地址:枣庄市新城和谐路492号(枣庄市档案馆2001室)

邮编:277800

联系电话:0632—3157306

邮箱:zzsdagjsbgk@zz.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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