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档案馆开展涉改单位档案处置集中指导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枣庄市市级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处置和管理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确保市直各部门(单位)档案完整与安全,市档案馆于3月22日对机构改革档案处置进行了分类集中指导。市档案馆副馆长王海燕讲话,业务人员讲解了机构改革中档案资料的处置、归属与流向等相关内容,并与涉改部门(单位)的档案人员进行了充分交流。此次指导的是不再保留、不再设立、纳入重新组建机构、撤销建制的部门(单位),自变动之日起,全宗终止,实行封口管理,档案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整理,移交市档案馆。未办理完毕的文件,依据新的职责分工移交新组建机构继续办理,由新组建机构收集归档。涉改部门(单位)档案包括文书、科技、照片、录音、录像、数码照片、会计、实物(印章、题词、奖牌、奖章、证书、公务礼品)、履行行业特有职责形成的专业档案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要规范整理,文书档案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科技档案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79号令)、数码照片档案按照《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2014)、照片档案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印章按照《印章档案整理规则》(DA/T?40-2008)、专业档案按照行业标准进行规范整理。档案的收集、整理、清点、交接工作原则上应在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公布后3个月内完成,最迟按照年度归档时限6月底完成。33家涉改部门(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了集中指导。
副馆长王海燕同志讲话
(业务指导科)